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4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呂立棋
相 對 人 劉士煒
債 務 人 宇成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金聲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 ,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觀諸民 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67條規定自明。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宇成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人於民國10 5年7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 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包括借款、透 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 、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 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所負債務之清 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08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5年7月2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 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105年7月26日登記在案。嗣債務 人於107年6月27日以買賣為原因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所 有權登記予相對人劉士煒。
三、債務人於105年7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900萬元及600萬元,其 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如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 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債務人自108年6月28日起即 未繳納本息,尚欠1,129萬1,292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獲清 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 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影本、電腦查詢單 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 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 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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