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8年度,34號
SLDV,108,司執消債清,34,2020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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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4號
債 務 人 胡沛玲即胡櫻花


代 理 人 高啟霈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最後分配完結時,法院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院於債務人之清算財團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 ,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予以公告在 案。茲本院已將債務人之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 款通知書等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應裁定終結本件清算 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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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