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3號
債 務 人 吳昭進
代 理 人 陳昌羲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及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吳昭進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8 年度消債 更字第98號裁定自民國108 年9 月26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見本院卷第4 至5 頁)在卷可參。 又債務人確有薪資所得之固定收入等情,亦有第三人崇義學 校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崇義高級中學(下稱崇義高中)出具 之現職證明書(見本院108 年度消債更字第98號卷,下稱聲 請卷,第115 頁)附卷為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 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 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 )5,000 元,總清償金額為36萬元,清償成數為4.31% 。本 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收入外,別無 其他財產,此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 聲請卷第45頁)附卷可參。而債務人聲請前2 年間可處分所 得55萬6,800 元扣除必要支出42萬6,648 元後尚餘13萬152 元,顯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 額36萬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其權益已受保障。
㈡再者,債務人自陳自108 年2 月起任職崇義高中數學課程每 鐘點350 元之兼任教師,1 週12堂課;課餘時間另有家教工 作,時薪以800 元計,1 週上課2 次,平均每月薪資收入約 2 萬3,200元【計算式:(350×12×4)+(800×2×4)= 23,200】等語,業據提出第三人崇義高中出具之現職證明書
及民事更生陳報狀(見聲請卷第17頁、第38頁、第113 至11 5 頁)等為證,尚非無據。
㈢佐諸民事更生陳報狀及房東出具之文字(見聲請卷第37頁、 第41頁),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士林區。審酌債務人負債之 現況,基於社會經濟活動之互賴及誠信,該日常生活所需費 用,自應節制開支,不得有超越一般人最低生活標準之享受 ,否則反失衡平,故本院依同條例第64條之2 規定,並核以 109 年度臺北市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1 萬7,005 元之1.2 倍即2 萬406 元【計算式:17,005×1.2 =20,406】,認債 務人個人每月生活費除有特殊情形並有證據證明者外,自宜 以此為度,始得認係必要生活費用。而債務人所列更生方案 履行期間每月支出合計1 萬7,777 元等情,堪認已撙節支出 。至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得由其視具體情形彈性運 用,本院予以尊重。
㈣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 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又所謂盡力清償 ,非必令債務人傾其所有,僅須將財產及所得之大部分用於 清償,即足當之,俾免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因不時 之需而陷於困境,致無力履行。查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約2 萬3,200 元,業已前述,扣除必要支出1 萬7,777 元後之餘 額為5,423 元【計算式:23,200-17,777=5,423 】。而債 務人以每月5,000 元為清償金額,雖非將餘額全數用以履行 更生方案,然業將餘額逾9 成之數額【計算式:5,423 ×90 % =4,881 】用以清償債務,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 清償,且無同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 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 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 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 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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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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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月為1 期,共72期。 │
│2.每期在當月1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5,000 元。債權人分配│
│ 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
│3.債務總金額:835 萬4,775 元。 │
│4.清償總金額:36萬元。 │
│5.總清償比例: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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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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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配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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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56,682 │1,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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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41,099 │503 │
├──┼───────────────┼─────┼───────┤
│ 3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26,488 │1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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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15,276 │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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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67,121 │339 │
├──┼───────────────┼─────┼───────┤
│ 6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4,233 │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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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15,041 │188 │
├──┼───────────────┼─────┼───────┤
│ 8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21,971 │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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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00,801 │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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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2,655 │1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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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73,779 │6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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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1,620 │1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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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8,265 │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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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45,702 │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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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324,042 │1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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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8,354,775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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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還款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三、按期付款予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予各金│
│ 融機構債權人,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由債務人自│
│ 行辦理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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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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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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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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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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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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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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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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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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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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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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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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