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7798號
SLDV,108,司促,17798,20200109,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7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天母樂活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惠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又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玖拾陸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