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7756號
SLDV,108,司促,17756,2020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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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7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沛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PHILIP LIN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快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偉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柒佰零伍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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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沛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快桅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