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2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代 理 人 黃仕翰律師
代 理 人 呂紹宏律師
代 理 人 游弘誠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永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柒仟零貳拾捌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