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8年度,35號
SLDV,108,司,35,2020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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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35號
聲 請 人 驊薇堂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堂
聲 請 人 達軒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于軒
聲 請 人 台妘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穗妘
共同代理人 謝昆峯律師
      林泓毅律師
      張伃萱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羽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
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關 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 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台灣羽毛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 管理人,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3日裁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9年1月14日 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 ,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 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聲請人之聲請自非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景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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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軒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羽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驊薇堂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妘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