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35號聲 請 人 驊薇堂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明堂聲 請 人 達軒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于軒聲 請 人 台妘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穗妘共 同代 理 人 謝昆峯律師 林泓毅律師 張伃萱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羽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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