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8年度,35號
SLDV,108,司,35,2020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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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35號
聲 請 人 驊薇堂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堂
聲 請 人 達軒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于軒
聲 請 人 台妘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穗妘
共   同
代 理 人 謝昆峯律師
      林泓毅律師
      張伃萱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羽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任臨時管理
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
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
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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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軒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羽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驊薇堂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妘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