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263號
SLDV,107,重訴,263,2020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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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李月惠
      周培鈞 
      周聖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高乾等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上訴
人對民國108年12月9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63號第一審判決不
服,提起上訴。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依第77條
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
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
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首揭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
件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人民幣捌拾萬元,折合新臺幣叁佰陸
拾陸萬肆仟元【計算式:人民幣800,000元×4.58(即原告於107
年7月17日變更訴之聲明時之臺灣銀行人民幣兌換新台幣現金匯
率)=3,664,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伍仟玖佰玖
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
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 怡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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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