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65號
上 訴 人 陳經信
被上訴人 精英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郭文艷
被上訴人 蔣東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
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75,000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60,6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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