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股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365號
SLDV,107,訴,1365,2020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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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65號
上 訴 人 陳經信 

被上訴人  精英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郭文艷
被上訴人  蔣東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
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75,000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60,6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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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精英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