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48號
原 告 施翠華
施文賢
談立敏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子陽律師
顏瑞成律師
被 告 簡侗儀(原名簡勝吉)
簡駿森(原名簡勝章)
簡太陽
林麗珠(即簡天河之承受訴訟人)
簡淑慧(即簡天河之承受訴訟人)
簡翰忠(即簡天河之承受訴訟人)
簡珠寶(即簡天河之承受訴訟人)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邦川律師
複代理人 賴怡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零六年八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 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406號租佃爭議事件之裁判 ,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6 年8 月 30日裁定,命在上開民事事件訴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 訟程序。
查上開民事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有歷審民事判決在卷可稽,應
可認定。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 應由本院依職權將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