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948號
SLDV,105,訴,948,2020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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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48號
原   告 施翠華 
      施文賢 
      談立敏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子陽律師
      顏瑞成律師
被   告 簡侗儀(原名簡勝吉)


      簡駿森(原名簡勝章)


      簡太陽 

      林麗珠(即簡天河之承受訴訟人)


      簡淑慧(即簡天河之承受訴訟人)

      簡翰忠(即簡天河之承受訴訟人)


      簡珠寶(即簡天河之承受訴訟人)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邦川律師
複代理人  賴怡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零六年八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 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406號租佃爭議事件之裁判 ,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6 年8 月 30日裁定,命在上開民事事件訴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 訟程序。
查上開民事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有歷審民事判決在卷可稽,應



可認定。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 應由本院依職權將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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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