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50號
原 告 大苑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瑞堂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被 告 簡鴻德
王鴻仁
上列被告因108 年度簡字第223 號(原108 年度易字第520 號)
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李昭然
法 官 林季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涵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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