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8號
原 告 吳家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瓊員、謝浴沂、謝瓊華、謝瓊倩間回復原狀事
件,原告主張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00號」房屋(下稱
系爭一樓房屋)乃其所有,因系爭一樓房屋之廚房天花板漏水,
屢經請求被告即二樓屋主修復無果,是原告乃起訴請求被告修復
漏水(下稱系爭侵害排除請求),卻未以訴狀載明系爭侵害排除
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以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命原告補繳。茲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
原告應先查報系爭侵害排除請求之標的價額,例如提出估價單,
逐項載明施工項目及其各該費用明細,並暫時以此修復費用,作
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
,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
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倘逾期未
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