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75號
KLDV,109,補,75,2020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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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5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國產物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家祥 


被   告 林開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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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