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5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國產物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家祥
被 告 林開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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