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43號
KLDV,109,補,43,2020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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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3號
原   告 陳明德 
訴訟代理人 王崇宇律師
被   告 賴毅謙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毅謙發支付命令(本
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39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肆佰貳拾捌萬捌仟壹佰參拾玖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肆萬參仟肆佰柒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柒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本件原
告業已對被告提起刑事過失傷害罪之告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
08年度偵字第5506號),且經檢察官偵查後於民國108年12月6日
對被告提起公訴,原告即可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法可免
繳納裁判費,因此原告除非慮及時效之情形,自當依本裁定所示
之金額繳納裁判費,否則可以另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可
獲有免繳裁判費之利益,二者究應如何取捨及對原告有利,請原
告自行思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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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