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律師
被 告 湯俊龍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湯俊龍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湯俊龍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17
2元,應繳裁判費4,4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3,9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邱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