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3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謝正一(即謝國欽之繼承人) 謝永興(即謝國欽之繼承人) 謝計程(即謝國欽之繼承人) 陳謝玉枝(即謝國欽之繼承人) 謝玉梅(即謝國欽之繼承人) 謝汶芯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9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先前聲請支付命令所繳納之500元,尚欠500元未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華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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