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3號
KLDV,109,補,33,2020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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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謝正一(即謝國欽之繼承人)


      謝永興(即謝國欽之繼承人)

      謝計程(即謝國欽之繼承人)

      陳謝玉枝(即謝國欽之繼承人)


      謝玉梅(即謝國欽之繼承人)


      謝汶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9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扣除原告先前聲請支付命令所繳納之500元,尚欠500元
未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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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