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號
原 告 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
法定代理人 陳素芬
原 告 教育部
法定代理人 潘文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馬惠美律師
陳紹倫律師
被 告 慶陽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據原告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1,461萬2,22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萬0,6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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