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9年度,2號
KLDV,109,聲,2,2020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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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王冬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楊金水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5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民國107年4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開庭錄音光碟。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 ,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 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自明。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5號確認本 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之當事人,該事件現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 ,而兩造於二審訴訟程序進行中對於本院107年4月12日言詞 辯論筆錄內容之記載有爭執,因事涉訴訟上自認之之法律效 果,為主張及維護法律上之利益,有聽取言詞辯論程序法庭 錄音內容作為核對筆錄之用,爰聲請許可交付錄音光碟等語 。
三、查聲請人為上開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其依首揭規定聲請交付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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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