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海商字,109年度,1號
KLDV,109,海商,1,2020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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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海商字第1號
原   告 滙盈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坤珍 
原   告 欣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枝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聰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起訴狀、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期日時間暫空白,由本 院填具)、送達證書之德文譯本10份。
二、起訴狀所列被告一Schiffahrt-Gesell schaft "H.Meersbur g"MBH &Co.KG設立登記文件或具有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之證 明文件及足證其法定代理人身分資格之證明(以上均應附完 整中文譯本與經我國駐外機構認證證明之文書原本)。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3 、6 款定有明文。又本國人提起涉外民事訴訟事件,須使被 告受有程序保障,即除送達之適法性外,尚須使被告有了解 可能性,如被告欠缺本國語學能力,應附翻譯文,亦屬必備 程式。本件被告一非本國籍法人及自然人,原告提出之起訴 狀未附英文,不符起訴之必備程式,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
二、起訴狀所列被告一未據原告提出具有均具當事人能力,及如 為法人有無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證據資料。爰定期命原 告補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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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盈物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盈物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