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6號
KLDV,109,司促,96,20200107,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黃勇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壹萬參仟伍佰參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九.六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約定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約定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