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8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郭樹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陸仟肆佰參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4年3月23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
幣(下同)220,000元,約定於101年3月23日清償,利息
按年利率8.88 %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款至95年4月
23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債務人未依約
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信貸1債權)
(二)債務人於(下同)94年3月23日間向聲請人借款160,000元
,約定於101年3月23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2.88%計付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款至95年5月22日,餘欠本息屢經
催討至今仍未清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
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信貸2債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8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郭樹欉 │自民國(下同)│至清償日止 │年息8.88% │
│ │194201│ │95年4月24日 │ │ │
│ │元 │ │起 │ │ │
├──┼───┼─────┼──────┼──────┼───────┤
│ 002│新臺幣│郭樹欉 │自民國(下同)│至清償日止 │年息12.88% │
│ │142237│ │95年5月23日 │ │ │
│ │元 │ │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郭樹欉 │自民國95年5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94201│ │月2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郭樹欉 │自民國95年6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42237│ │月2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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