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29號
KLDV,109,司促,329,2020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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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2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游坤信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陸拾肆萬玖仟壹佰伍拾壹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2年07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50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
    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
    額度),自92年07月31日起至95年07月31日止按月清償
    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
    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109年01月09日止累計1,711,757元未給付,其中
    499,312元為本金;1,210,755元為利息;1,69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93年02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
    分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
    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
    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109年01月09日止累計1,174,993元未給付
    ,(其中309,767元為本金,865,226元為利息,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
    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109年01月09日止累計762,401元未給付,
    其中210,210元為消費款;548,591元為循環利息;3,60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32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游坤信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499312│     │1月10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游坤信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10210│     │1月10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游坤信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309767│     │1月10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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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