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張宏郁
債 務 人 張定忠
債 務 人 江心怡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肆佰玖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宏郁前就讀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及基隆
市私立光隆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時,邀同債務人
張定忠、江心怡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
款共7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22,022元,依
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
滿1年之日起分84期,每滿1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
息。
(二)、詎債務人張宏郁於民國108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
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99,492元及利息、違約金
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
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
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張
定忠、江心怡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心怡、張│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1│年息1.15% │
│ │99492 │宏郁、張定│7月01日起 │2月09日止 │ │
│ │元 │忠 ├──────┼──────┼───────┤
│ │ │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2月10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心怡、張│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1│年息0.115% │
│ │99492 │宏郁、張定│8月02日起 │2月09日止 │ │
│ │元 │忠 ├──────┼──────┼───────┤
│ │ │ │自民國108年1│至民國109年0│年息0.215% │
│ │ │ │2月10日起 │2月0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0.430% │
│ │ │ │2月02日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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