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7號
KLDV,109,司促,27,2020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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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張宏郁 


債 務 人 張定忠 

債 務 人 江心怡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肆佰玖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宏郁前就讀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及基隆
      市私立光隆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時,邀同債務人
      張定忠江心怡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
      款共7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22,022元,依
      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
      滿1年之日起分84期,每滿1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
      息。
  (二)、詎債務人張宏郁於民國108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
      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99,492元及利息、違約金
      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
      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
      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張
      定忠、江心怡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心怡、張│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1│年息1.15%   │
│  │99492 │宏郁、張定│7月01日起  │2月09日止  │       │
│  │元  │忠    ├──────┼──────┼───────┤
│  │   │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2月10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心怡、張│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1│年息0.115%  │
│  │99492 │宏郁、張定│8月02日起  │2月09日止  │       │
│  │元  │忠    ├──────┼──────┼───────┤
│  │   │     │自民國108年1│至民國109年0│年息0.215%  │
│  │   │     │2月10日起  │2月0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0.430%  │
│  │   │     │2月02日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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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