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江連福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壹萬玖仟捌佰肆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6年05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
幣(下同)880,103元,約定自106年05月02日起至113年
05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06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
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
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年01月02日止累計606,0
64元未給付,其中601,002元為本金;4,762元為利息;
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
息。
(二)債務人於106年05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160,000元,約定
自106年05月02日起至113年05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
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109年01月02日止累計108,352元未給付,其中107,948
元為本金;40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於103年07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360,000元,約定
自103年07月24日起至110年07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6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
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109年01月02日止累計105,430元未給付,其中103,684
元為本金;953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4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連福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06% │
│ │601002│ │1月0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江連福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06% │
│ │107948│ │1月0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江連福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68% │
│ │103684│ │1月0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