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41號
KLDV,109,司促,141,2020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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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江連福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壹萬玖仟捌佰肆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6年05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
    幣(下同)880,103元,約定自106年05月02日起至113年
    05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06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
    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
    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年01月02日止累計606,0
    64元未給付,其中601,002元為本金;4,762元為利息;
    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
    息。
  (二)債務人於106年05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160,000元,約定
    自106年05月02日起至113年05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
    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109年01月02日止累計108,352元未給付,其中107,948
    元為本金;40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於103年07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360,000元,約定
    自103年07月24日起至110年07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6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
    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109年01月02日止累計105,430元未給付,其中103,684
    元為本金;953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4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連福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06% │
│  │601002│     │1月0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江連福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06% │
│  │107948│     │1月0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江連福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68% │
│  │103684│     │1月0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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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