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姓名年籍住所均詳判決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甲父(姓名年籍住所均詳判決對照表)
甲母(姓名年籍住所均詳判決對照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姓名詳見判決對照表)因本院108 年
度訴字第487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
8 年12月25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6,350元,
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