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租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82號
KLDV,108,訴,282,2020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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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胡剛毅 

      胡江合 

      胡永源 
      王瑞麟 
      黃金泉 
      林志明 

      王 桂 
      林陳雪 
      陳文良 
      劉萬來 
      楊秀螺 
      林周桂 
      上12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施佳伶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胡剛毅胡江合胡永源王瑞麟黃金泉
林志明王桂林陳雪陳文良劉萬來楊秀螺林周桂等12
人(下稱胡剛毅等12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胡春綢間調整租金事
件,被告胡剛毅等12人就本院民國108 年12月18日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爰參照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相同
標準(參見本院108 年12月4 日言詞辯論筆錄),以103 號、10
5 號、107 號、109 號、125 號、113 號、115 號、117 號、11
9 號、121 號、123 號房屋調整後之地租,扣除原每年每戶地租
5,000 元,再乘以10年核算,被告本件上訴利益應為5,419,9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9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即被告胡剛毅等12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81,987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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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