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04號
原 告 夏綠蒂農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春波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被 告 陳慶玲
陳四川
陳顏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陸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等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 項前 段之規定,依原告訴訟代理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等為夏綠蒂農莊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 其等公同共所有之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 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每期應繳納之管理費為新臺幣(下同 )6,000 元,原告業於民國108年1月間多次發函通知被告陳 慶玲在期限內繳交管理費,惟被告陳慶玲置之不理,拒不繳 納,積欠87年1月至107年12月管理費共計25萬2,000 元,為 此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所示。而被告均經本院合法通 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均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
二、本件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 備證明、新北市萬里區公所108年3月20日新北萬工字第1082 873868號函、夏綠蒂農莊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住戶守則、 系爭建物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未繳管理費明細表等件為 證,核無不符;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爭執,經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信
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住戶守則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積欠之管理費25萬2,000元及自民事起訴 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8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命被告連帶給付部分,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五、訴訟費用第一審之裁判費依其利害關係之比例,由被告連帶 負擔2,668元【計算式:15,751元×252,000/1,487,580=2,6 6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5 款及第390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