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663號
KLDV,108,補,663,2020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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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63號
原   告 錢宗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吉良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25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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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