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08年度,1154號
KLDV,108,基簡,1154,2020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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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簡字第11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慶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華云因本院民國108 年度基簡字第1154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12月17日民事判
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
上訴人自行陳報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見本院卷附108
年11月21日陳報狀),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8,100 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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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