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08年度,1035號
KLDV,108,基簡,1035,20200131,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基簡字第1035號
原   告 譚佳宸

被   告 黃素愛


訴訟代理人 黃雅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 1項前段規定,准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依其提出之書狀 係主張:原告向被告承租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 巷00弄00號1 樓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雙方約定租賃期 間自民國106年8月7日至108年11月7 日止。嗣於承租期間系 爭房屋發生嚴重滲、漏水之損害,致使原告之裝潢發生嚴重 毀損,一併亦造成原告放置於系爭房屋內之貨品及影響事業 之經營。原告於發見系爭房屋存在嚴重滲、漏水之瑕疵後, 隨即告知被告儘速處理,詎料被告始終不願積極修復漏水之 瑕疵,並再三推託原告之修繕要求。依被告所為,不特違背 出租人之租賃物保持義務,亦對於原告財物、裝潢、設備等 之固有利益,更使原告須另行租賃其他房屋以維持營運,致 生嚴重損失如民事起訴狀附表1 所示,總額達新臺幣(下同 )245,970元,扣除被告已應允減免原告之租金54,000 元部 分,其餘額為191,970元,爰依民法第191條等規定為請求權 基礎,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91,970 元,及 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 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則以:
真正造成系爭房屋漏水的原因是㈠106年12月9日位於臺北市 ○○○路0段000巷00弄00號之隔壁棟大樓(下稱隔壁大樓) 公共緩水槽破裂滲水,進入被告系爭房屋之B1地下室;㈡10



8年2月2日是因為與被告系爭房屋同棟之臺北市○○○路0段 000 巷00弄00號大樓(下稱同棟大樓)之公共天井與蓄水池 排水管滲水排水不良造成漏水。又原告於108年11月20日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開庭中在第三份答辯狀裡提出其有請專業 人士測漏,漏水之處有照片,但原告測漏的地點並不是系爭 房屋之內部,該處是公共區域管理委員會所負責的。並聲明 :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前向被告承租其所有之系爭房屋,期間自106年8月7 日 至108年11月7日,而系爭房屋於原告承租期間曾發生漏水之 情事,為雙方所不爭執,並經原告提出房屋租賃契約、錄影 光碟等件為證,此部分之事實自勘信為真實。因此,本件爭 點厥為:系爭房屋漏水之原因是否係因被告對於系爭房屋之 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所致,茲說明如下:
1.按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 作物之所有人付賠償責任,但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 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 當之注意者,不再此限,民法第1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2.經查,系爭房屋雖有原告所指漏水之情形,然該漏水之情形 或係由隔壁大樓或同棟大樓公共天井與蓄水池排水管滲水排 水不良所致,業據被告提出被告與當初仲介該系爭房屋之永 慶房屋房仲林學佩如附表所示內容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為證,並經證人李添福證人到庭證稱:「(問:是否因為被 告的房子有缺失才會漏水?)漏水的原因應該是系爭房屋所 在的公共空間也就是管理委員會管理的部分沒有做防水,才 會導致漏水的狀況,所以跟被告的房子沒有關係」、「(問 :影片中漏水的判斷,應該是什麼原因造成的?)因為集水 管直接接到地下室去,下大雨的時候來不及宣洩,水就會灌 注到被告的房子裡面去,所以跟被告的房子有沒有缺失沒關 係」等語可佐,堪信系爭房屋之漏水非因被告對於系爭房屋 之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所致。
四、綜上所述,被告既已證明系爭房屋之漏水非因其設置或保管 有欠缺而導致有漏水之情形,其本於民法第191條第1項規定 ,請求被告給付191,97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 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併予駁回。五、本件事證已經明確,兩造其餘之主張、陳述、攻擊防禦方法 ,核與本院所為前開判斷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 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由原告負擔。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第2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附表:
林學佩黃小姐您好,承租方譚小姐今天通知我,房子地下室天 花板一直在漏水,牆面留下來的,因為永慶有交屋後6 個月內漏水保障,我們會請師傅去做估價,因為交屋前 有修繕過,也會請之前的師父來看看情況,今天下午我 找時間過去看看拍照。
被告:OK。
林學佩:因為發現是隔壁的問題,所以主要是隔壁跟管委會需要 出面解決。
被告:OK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