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四五七六號
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蕭雄淋
幸秋妙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八四六
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六七九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名情財姓名學」一書之著作權,係告訴人乙○ ○所享有,未經許可不得任意重製、改作,竟基於概括犯意,自民國(下同)八 十七年一月間起至九月間止,擅自重製「名情財姓名學」之著作內容,並將之登 載在其於網際網路所開設之葳風網站上,為其命理班作宣傳,因認被告涉有違反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 定有明文。再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必須具有「原創性」,若不具有原創性,不 問是否已註冊登記,均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三、訊據被告甲○○堅決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犯行,辯稱告訴人之上開著作係抄襲 他人而為,不具有原創性等語。於本院審理時另辯稱:伊對網路有興趣,沒有違 反著作權法,伊姓名學資料是向老師學的,也有到書局去買書,從書中得來資料 ,書局的資料很多相同,伊的資料是在書局收集的,七十五年時就有這些書了。 告訴人的書出版伊不知道,伊沒有看過告訴人的書,沒有參考告訴人的「名情財 姓名學」資料,沒有抄襲告訴人的書中內容而上網,那時坊間沒有告訴人的書, 坊間尚買不到告訴人的書,而外面坊間有關這些基本理論之書籍很多,故無庸抄 襲。伊係在采登上課由柯菩生授課,伊網站上內容最主要是依據柯老師「巨宥姓 名學講義」上課講義內容,尚有劉福農、黃子豪、吳豐龍、黃春霖等人的著作。 伊不是營業網站,不可能為九百元去買一萬多元之教材來抄襲,且伊若有意造假 不可能用真名去掛號等語。
四、經查本案依告訴人乙○○所提出爭議之網頁內容計有十三頁,該資料依被告所述 係來自被告八十三年底受教於「柯菩生」老師時,柯老師所發給之講義及上課補 充資料,並參考市面上其他相關書籍,並無重製告訴人著作等情,經核上開網頁 內容絕大部分係中國自古流傳之五術基本知識,就該網頁內容之參考來源,被告 已於電腦網頁上明確刊載有關參考書目之資料,其中並無告訴人之「名情財姓名 學」乙書。凡此有被告所提之網頁內容所參考之書籍書目及其書籍內容,以及被 告於原審審理時所提出之左右對照表在卷可按,依該對照表顯示,可知市面上確 實早已流傳多本類似之命理書籍,就以告訴人之「名情財姓名學」書籍告訴被告 違反著作權法部分,其書籍第二十九至五十三頁部分,依被告所辯並提出之對照
表並以螢光筆劃出告訴人抄襲他人書籍文字之內容以觀,顯非告訴人所稱只為「 一般之用語或一門學問中之基本術語」,而是文字敘述逐字之抄襲:如七十四年 二月初版之「星座十二生肖算命術」第十三頁謂:「古時,玉皇大帝為了人類的 記憶力太差,往往容易忘記自己的年齡,常導致很大的煩惱,祂見到這般情形, 於心難忍,想以十二地支來作為年歲的代表,只要記住十二地支的循環更替,就 可以推算年齡」等語,與告訴人八十四年六月初版之「名情財姓名學」第二十九 頁謂:「古時,玉皇大帝為了人類的記憶力太差,往往記不住自己的年齡,常導 致很大的煩惱,祂見到這般情景,於心不忍,想出一個簡易的辦法,以十二生肖 作為年歲的代表,只要記住十二生肖的循環更替,就可以輕易的推算年齡」等語 。二者之文字用語,顯非算命基本術語,純為故事敘述之遣詞用字,如「玉皇大 帝為了人類的記憶力太差」、「常導致很大的煩惱」,出版在後之告訴人書籍其 遣詞用字及順序,與前書相符合,顯非巧合。又如七十四年三月初版之「星座十 二生肖算命術」第十六頁謂:「有關十二生肖的傳說,雖然荒誕無稽,費人猜疑 ,但卻具有諷世警人的教育意義」等語,與告訴人八十四年六月初版之「名情財 姓名學」第三十頁謂:「有關十二生肖的傳說,雖然荒誕無稽,費人猜疑,卻具 有諷世警人的教育意義」。該二書之文字用語,亦絕非算命之基本術語,且使用 了具有形容性質之「荒誕無稽」、「費人猜疑」、「諷世警人」等字詞。但出版 在後之告訴人書籍竟能與前書文字一模一樣,此亦非如告訴人所稱之純為故事敘 述之遣詞用字。亦可證明告訴人書籍並無創作性。被告所辯其網頁內容另有參考 來源,應非子虛,查無證據足證係抄襲告訴人之書籍而來。五、次查觀諸被告所開設之「葳風命理研究室」網站內容,全部內容達一百三十六頁 ,其中除約十頁涉及本案所爭執之「姓名學」理論外,其餘被告網站內容尚包括 與告訴完全無關之「陽宅學貎」、「八段錦易筋經」、「心靈勵志修為」以及相 關之網友討論區等等。可證被告並非如告訴人所稱係以其著作內容作宣傳,因為 被告之網站內涵涉獵甚廣,姓名學僅是被告網站全部內容之一小部分而已。再參 以被告網站首頁上方及中間標有「葳風命理研究室」,其下所標示之網站內容有 :「禾風姓名學」、「陽宅學」、「八段錦易筋經」、「心靈加油站」、「寫信 給站長」、「新訊息」以及「留言版」與「討論區」等,益見姓名學只是其中一 小部分,而被告既已於網頁內容之後,列出參考書目資料表,顯見其無剽竊他人 著作之犯意。縱被告網頁與告訴人書籍內容有相類似之部分,亦僅涉及告訴人書 籍少部分之頁數,且為每頁中之一小部分,並非全部。其中相類似之處,又為古 人固有之十二生肖、天干地支或五行命理基礎,為人人均可使用之公共財產,且 為市面上多本類似命理書籍皆有之內容。而依告訴人所提之「名情財姓名學」一 書,全書共有二百七十二頁,被告與其類似之處,顯然僅佔其書內容之極小部分 ,因電腦網路為近年來科技時代進步所產生之新興領域,最初之網路族,均以網 路資源、資訊共享為理念,而電腦網路發展未久,網路之傳輸目前尚無立法之明 確規範,被告單純將系爭古人固有之十二生肖、天干地支或五行命理基礎等公共 財產登於網頁,免費提供網友瀏覽、討論,亦難認其具有犯罪之故意。六、又查著作權法於七十四年七月修正時,將原註冊登記保護原則改為創作保護原則 ,亦即著作權人於著作完成時即取得著作權,不以有無註冊登記為要件。本件告
訴人雖指訴被告抄襲其所著作之上開書籍,然觀之被告所提出之武陵出版有限公 司於七十四年三月初版之「星座、十二生肖算命術」、王家出版社有限公司於七 十五年一月印行之「十二地支推命術」、玄真道學出版社於八十三年八月出版之 「標準陰陽五行」等書籍,與告訴人之上開書籍對照結果,亦有諸多雷同之處, 有該等書籍在卷可稽,被告於網站上所刊載之姓名學內容雖與告訴人所著上開書 籍有甚多雷同之處,然因算命或姓名學本係以統計學之理論作分析、歸納而得, 並無原創性,被告縱有抄襲告訴人所著之上開書籍,然因告訴人所著之上開書籍 不具有原創性,故被告所為亦難構成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罪,是本 件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此外,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違反著作權法犯行, 揆諸上開說明,應為無罪之諭知。
七、原審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諭知無罪之判決,並無不合,檢察官據告訴人之聲 請提起上訴,仍指被告抄襲告訴人之著作幾乎一字不漏與算命或姓名學之理論係 由統計學之理論作分析、歸納無關,事實上,所謂原創性,僅獨立創作,而非抄 襲自他人之著作即可非如專利法所要求之須具備新穎性。姑且不論此套推演方式 係為告訴人所首創。縱由告訴人所提出之對照表以觀;不論其順序,文字之敘述 方式,及內容幾乎相同,且占被告網站內容之絕大部分,曾至告訴人處請告訴人 為其論名及購買告訴人所出版之錄影帶,經被告於偵查庭坦承云云,指摘原判決 不當,惟查因告訴人之書籍並無創作性。被告所辯其網頁內容另有參考來源,並 非子虛,查無證據足證係抄襲告訴人之書籍而來。縱被告網頁與告訴人書籍內容 有相類似之部分,亦僅涉及告訴人書籍少部分之頁數,且為每頁中之一小部分, 並非全部。其中相類似之處,又為古人固有之十二生肖、天干地支或五行命理基 礎,為人人均可使用之公共財產,且為市面上多本類似命理書籍皆有之內容。而 依告訴人所提之「名情財姓名學」一書,全書共有二百七十二頁,被告與其類似 之處,顯然僅佔其書內容之極小部分,因電腦網路為近年來科技時代進步所產生 之新興領域,最初之網路族,均以網路資源、資訊共享為理念,而電腦網路發展 未久,網路之傳輸目前尚無立法之明確規範,被告單純將系爭古人固有之十二生 肖、天干地支或五行命理基礎等公共財產登於網頁,提供網友瀏覽、討論,亦難 認其具有犯罪之故意。故本件仍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檢察官上訴核無理由,應 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慎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正 雄
法 官 林 勤 純
法 官 許 錦 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 德 煌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