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78號原 告 呂麗蘭 呂乾明 呂乾雄原告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麗玉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劉千綺律師(扶助律師)被 告 郭翰諺 訴訟代理人 楊思勤律師被 告 登基環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錫玲 訴訟代理人 吳文君律師複 代理人 陳雅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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