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巫梓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巫梓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巫梓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233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法務 部於民國109年1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 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 院(104年度訴字第268號),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虹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蕎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