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395號
KLDM,108,附民,395,2020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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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95號
原  告 塗永祥
     曹詠鈞
     連世宗
被  告 陳俊宏
     余宗憲

     陳振緯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
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簡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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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