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08年度,23號
KLDM,108,交訴,23,2020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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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訴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敏雄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
12月13日108 年度交訴字第2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賴敏雄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賴敏雄於民國108 年12月27日對本院於10 8 年12月13日所為之108 年度交訴字第23號判決提起上訴, 然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補提之,其上訴程式自於法未合,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 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李辛茹
法 官 謝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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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