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號
原 告 邱耀德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
被 告 許敬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570,0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6,1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