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9年度,14號
CYDV,109,聲,14,20200131,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余明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何鴻生  住嘉義市○○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司裁全字第255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
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權人對聲請人之財產聲請假扣押 ,經本院以108年度司裁全字第255號民事裁定准其供擔保後 對於債務人之財產假扣押。惟相對人迄今尚未就其所欲保全 之請求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 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之前開主張,業經本院調取本 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255號卷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故 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自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