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4號
原 告 謝文昌
游文柱
吳美華即吳安富之繼承人
吳美枝即吳安富之繼承人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吳信賢即吳安富之繼承人
原 告 吳信陵即吳安富之繼承人
謝學儀即謝文松之繼承人
謝學三即謝文松之繼承人
謝學吟即謝文松之繼承人
兼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蔡舜華即謝文松之繼承人
原 告 謝宗翰即謝文杰之繼承人
謝宥宏即謝文杰之繼承人
謝佳容即謝文杰之繼承人
兼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陳宜莉即謝文杰之繼承人
原 告 謝誌宸即謝茂興
被 告 劉雪
訴訟代理人 謝碧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不動產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2 月2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具狀補正、陳報下列事項:一、提出坐落嘉義縣○○鄉○○○段000 地號(下稱系爭197 地 號,重測前為巷口段69地號)、三和段103 地號(下稱系爭 103 地號,重測前為下寮段下寮小段367 地號)、三和段10 4 地號(下稱系爭104 地號,重測前為下寮段下寮小段368 地號)3 筆土地最初購買時舊式土地登記簿謄本、現時第一 類土地登記謄本及使用分區證明。
二、系爭197 地號、103 地號、104 地號3 筆土地,各筆土地「 最初」出資購買之人為何人?為何登記為被告名義?系爭19 7 地號、103 地號、104 地號3 筆土地登記為被告名義後, 由何人管理、使用?
三、若原告謝誌宸之權利最初並非由其出資購買,則其權利係由 何人讓與或繼承?簽立系爭共購土地協議書時,讓與人或若 係繼承,其他繼承人有無同意由原告謝誌宸取得系爭共購土 地協議書所載之權利?若有,請提出證明(如讓與人或繼承 人之同意書)。
四、系爭共購土地協議書第6 條記載系爭197 地號、103 地號、 104 地號3 筆土地因法令限制一時無法辦理過戶登記,則法 令限制為何?又該條規定,設若上開解除條件未成就,且法 令亦可辦理過戶登記時,應先將預告登記塗銷後再辦理所有 權移轉登記,為何如此規定?現為何未能依該規定辦理?五、系爭共購土地協議書所載土地除系爭197 地號、103 地號、 104 地號3 筆土地以外之其餘土地,是否均已辦理移轉登記 完畢?若尚未辦理移轉登記?其原因為何?
六、原告主張依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然聲明 請求被告應將系爭不動產之原告應有部分「返還回復」給各 該原告,其中「返還回復」是否應更正為「移轉登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