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60號
CYDV,108,訴,260,202001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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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許宏吉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黃俊茂 
訴訟代理人 陳柏達律師
      黃俊鏞 
被   告 黃羅來有
前列二被告
訴訟代理人 黃玉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2月24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另因原告聲明與訴訟標的有數次變動,繁請原告於10日內重新整理各聲明與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與證據,以供行爭點整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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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