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37號
原 告 佳展蛋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郁玲
被 告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家宇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400 元,應徵得第一
審裁判費1,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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