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8年度,353號
CYDV,108,聲,353,2020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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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吳政智 

      吳政憲 

      林金全 

      許永川 

      許端毅 

      許端炎 

      許端正 

      許愛惠 

      郭章信 
      林威仲 

      林威安 

      吳漢洲 
      蔡莉莉 

      林寬富 

      黃土發 
      黃昭蒕 
      曾畑  

      邱惠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 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 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 ,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而所謂必要費用,係指為實施訴 訟程序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倘無支出該項費用,則訴訟程序 無從進行。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於 民國108 年6 月24日以107 年度重訴字第39號判決,全案並 已於108 年9 月30日確定,訴訟費用由兩造如附表訴訟費用 分擔比例欄所示負擔。又查,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新臺幣 (下同)181,576 元、嘉義市地政事務所地政規費4,150 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700 元,合計共187,426 元。爰確定相 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 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附表】:
 
 
┌──┬────────┬───────┬──────┬──────┐
│編號│ 共 有 人 │ 訴訟費用分擔 │應負擔訴訟費│應給付聲請人│
│ │ │ 比例 │用金額 │之訴訟費用額│
│ │ │ │(元以下四捨 │(元以下四捨 │
│ │ │ │五入) │五入) │
├──┼────────┼───────┼──────┼──────┤
│ 1 │ 嘉義縣政府 │ 4214/4800 │164,544 │ - │




├──┼────────┼───────┼──────┼──────┤
│ 2 │吳震東之繼承人即│ 1/240 │781 │781 │
│ │吳政智吳政憲 │ (連帶負擔) │(連帶負擔) │(連帶負擔) │
├──┼────────┼───────┼──────┼──────┤
│ 3 │ 林金全 │ 2/120 │3,124 │3,124 │
├──┼────────┼───────┼──────┼──────┤
│ 4 │ 許永川 │ 1/500 │375 │375 │
├──┼────────┼───────┼──────┼──────┤
│ 5 │ 許端毅 │ 1/500 │375 │375 │
├──┼────────┼───────┼──────┼──────┤
│ 6 │ 許端炎 │ 1/500 │375 │375 │
├──┼────────┼───────┼──────┼──────┤
│ 7 │ 許端正 │ 1/500 │375 │375 │
├──┼────────┼───────┼──────┼──────┤
│ 8 │ 許愛惠 │ 1/500 │375 │375 │
├──┼────────┼───────┼──────┼──────┤
│ 9 │ 郭章信 │ 1/100 │1,874 │1,874 │
├──┼────────┼───────┼──────┼──────┤
│ 10 │ 林威仲 │ 3/1440 │390 │390 │
├──┼────────┼───────┼──────┼──────┤
│ 11 │ 林威安 │ 3/1440 │390 │390 │
├──┼────────┼───────┼──────┼──────┤
│ 12 │ 吳翰洲 │ 1/240 │781 │781 │
├──┼────────┼───────┼──────┼──────┤
│ 13 │ 蔡莉莉 │ 1/240 │781 │781 │
├──┼────────┼───────┼──────┼──────┤
│ 14 │ 林寬富 │ 1/30 │6,248 │6,248 │
├──┼────────┼───────┼──────┼──────┤
│ 15 │ 黃土發 │ 34/3840 │1,660 │1,660 │
├──┼────────┼───────┼──────┼──────┤
│ 16 │ 黃昭璁 │ 34/3840 │1,660 │1,660 │
├──┼────────┼───────┼──────┼──────┤
│ 17 │ 邱惠英 │ 34/3840 │1,660 │1,660 │
├──┼────────┼───────┼──────┼──────┤
│ 18 │ 曾畑 │ 34/3840 │1,660 │1,66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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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