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財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三榮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郭麗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麗娟等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 第2 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 51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 年12月18日由上訴人本人收受,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 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