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8年度,82號
CYDV,108,司繼,82,2020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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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江炳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唐儷馨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為被繼承人唐儷馨(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8年7月3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嘉義市○區○○里○○街000號)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唐儷馨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被繼承人唐儷馨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唐儷馨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唐儷馨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 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 。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 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 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8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前於107年11月27日對被告王 明誠提起清償債務之訴訟,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年 度中簡字第1140號受理中,然於訴訟繫屬中即於108年7月3 日被繼承人死亡,其無第一順位繼承人,其他順位繼承人均 已死亡,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因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 及利害關係人願為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爰依法請求選 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函、被繼承人財產清冊及繼承系統表等附卷為 憑,現有無繼承人確實不明,亦無親屬會議之召開,故聲請 人以檢察官之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唐儷馨之遺產管理人, 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按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 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歸屬國庫;又按非公用 國有財產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管理機關,民法第1185條、 國有財產法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繼承人唐儷馨已 無法定繼承人,復未準用民法第1177條之規定選定遺產管理



人,然被繼承人之遺產,倘無人承認繼承時,將於清償債權 、交付遺贈物後,歸屬國庫,為使被繼承人遺產之處置順利 進行,並考量遺產管理之專業性與公平性,本院認選任財政 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為被繼承人唐儷馨之遺產管理人為適 當。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朱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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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