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利長軒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淑珍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惠怡
訴訟代理人 周復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年12
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8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聲明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萬5,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4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唐一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計算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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