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771號
CYDV,107,訴,771,20200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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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雅涵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寶順 
      陳雪玲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鰧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8 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641 ,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2,5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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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