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雅涵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寶順
陳雪玲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鰧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8 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641 ,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2,5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