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196號
ULDV,89,訴,196,2000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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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六號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林智堂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裁定,限 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黃瑞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詹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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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