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9年度,12號
CYDM,109,單聲沒,12,2020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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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錦琴

      賴春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8年度緩字第151號、第15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錦琴賴春秀分別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參仟元,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錦琴賴春秀前因妨害投票案件,業 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並於 民國109年1月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是被告陳錦琴及賴 春秀分別扣案之新臺幣(下同)3,000元,係屬被告等所有 之犯罪所得(聲請人誤載為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 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 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等因妨害投票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07年度選偵字第254號、第380號、第387號分別均為 緩起訴處分,且緩起訴處分期間期滿未經撤銷,有被告等之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並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 無訛。而被告陳錦琴賴春秀分別遭查扣之3,000元,屬被 告等人所有並為本案犯罪所得,業據被告等人自陳在卷,並 有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參(選他字第 489號卷第15頁、第26頁;選偵字第254號卷第7頁),是依 前揭說明,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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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