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862號
CYDM,108,訴,862,2020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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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8年度訴字第862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宗禮



  本院張家慶公設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32號)後,聲請改依協
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1 月8 日上午10時5 分
,在本院刑事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記官 柯凱騰
  通 譯 李尤蒨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黃宗禮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二、犯罪事實要旨:
黃宗禮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嗎啡之犯意,於民國106 年10月 17日下午3 時58許,採尿時點往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許, 在不詳處所,服用含嗎啡成分之藥物1 次。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47條第1 項。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9 第1 項前段之規定,作成本宣 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七、本案經檢察官姜智仁起訴,檢察官謝雯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書記官 柯凱騰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 項規定外,不得上訴。如有上開得上訴之情形,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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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