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08年度,18號
CYDM,108,原附民,18,2020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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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林佩瑾


被   告 黃璟 






      黃約瑟






      陳封齊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被告黃璟黃約瑟陳封齊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林佩瑾對本院108 年度原訴字第17號被告黃璟、黃約 瑟、陳封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二、又被告吳尚哲盧冠匡劉冠宏陳冠銘陳禧年陳淳伍葛俊佑呂瑞賢楊文碩部分因刑事部分尚未審結,故不 在移送範圍,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陳嘉臨




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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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